香港企业税务居民的认定
发布:2024-03-29 16:45,更新:2024-05-09 08:00
按照香港《公司条例》(第32章)成立的具有法团地位的公司,只须向内地有关当局提交香港的公司注册登记证书副本,或商业登记册摘录的核证本,便可证明其香港居民身份,无需向本局申请居民身份证明书。 在实际工作中,大多数申请享受内地和香港税收安排的香港法人企业都是按照香港《公司条例》第32条成立的,都能够提供商业登记核证本证明其香港法人居民身份。 但是,香港法人居民除了按照香港《公司条例》第32章,在香港注册成立的法人公司这种情况外,还存在一种特殊情况,即在香港以外成立的法人团体公司。这种特殊情况下的公司,也可以被认定为香港法人居民,但这类公司没有香港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颁发的商业登记核证本。这种特殊情形包括两类: 1.香港法人公司X,在内地成立法人公司Y,但是Y的实际管理机构是X公司。根据国税函[2007]403号文第三条规定,Y公司具有香港法人居民身份,属于在香港以外成立的法团公司; 2.香港法人公司X,在香港和内地以外的第三国(或地区)Y成立法人公司Z,但是Z的实际管理机构是X公司,根据国税函[2007]403号文第三条规定,Z公司具有香港法人居民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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