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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公司注销代办 离岸公司注销 开曼公司注册处除名

发布:2024-08-15 17:23,更新:2024-09-17 07:07

海外公司注销代办 离岸公司注销 开曼公司注册处除名:开曼公司注册处除名    根据开曼公司法第156条至162条的规定,公司注册处在有合理理由认为公司没有运营(如2年未缴纳年审费用),公司自行清算时没有清算人等情形时,可以将公司除名。    需要注意的是,除名并非公司主体完全消灭,经公司、公司债权人或公司股东在除名2年(或经法院认定的更长期限,Zui长不超过10年)内申请,被除名的公司可以被公司注册处“恢复”(Restore),此时公司需要缴纳欠缴的费用,金额相当于其一直存续所应缴纳的费用。除名也并非公司相关债权债务的消灭,公司、董事及股东的责任也并不会因公司的除名而消灭。    因此在公司申请除名前,须确认公司无外部债权人,且公司全体股东书面同意公司除名,并保留好有关除名的决议等文件,以备后续可能产生的争议或股东、董事等主体其他资本运作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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