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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公司如何进行并购?兼并

更新时间:2024-05-12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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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根据CFC受控外国企业法规(Controlted ForeignCorporation):本国居民控制的外国公司,如果没有合理的经营需要,对本来应该分配的利润不做分配的,应当视同已经进行了分配,而对该本国居民征税。

而在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中对受控外国企业有着明确的规定,但是在以前个人所得税法中却没有对以上反避.税规则作出规定。但2019年版本的新个税法中的反避.税条款**次为查处个人利用受控外国企业进行避.税的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这也给很多以中国自然人投资在海外注册的海外公司的经营所得带来了很多的隐患。

境外投资备案是保证国内资金正常对外投资的监管方式。给大家讲解一下境外投资立项审批环节办理材料相关知识点,以供企业深度了解资金合规出海。

1、审批权限

(1)核准

依照现行规定,根据投资项目和投资金额的不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的主管机关为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具体权限划分如下:

中方投资额10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20亿美元及以上,并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

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未建交和受国际制裁的国家,发生战争、内乱等国家和地区。

敏感行业包括:基础电信运营,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输电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行业。

2、项目信息报告

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投资主体在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收到项目信息报告后,对符合国家境外投资政策的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确认函。项目信息报告格式文本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对于备案申请表及附件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予以补正。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备案申请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境外投资项目出具备案通知书。对不予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以书面决定的方式通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投资主体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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